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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事业单位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农牧渔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8-20 实施日期 1983-08-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农牧渔业部事业单位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

一、总则

(一)为了加快改革步伐,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物资工作要贯彻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提高物资科学管理水平,防止积压浪费,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事业发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教学、科研、检疫等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事业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打破不适合新情况的老框框,确保事业发展需要,防止损失浪费,朝着经济管理的方向发展,开创物资工作新局面。

(三)物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要健全物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物资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审核、平衡、编制物资计划;及时组织供应,保证科研、教学、检疫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需要;搞好仓储管理;节约使用降低消耗;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物资经济效用。

(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统配、部管原材料、燃料、设备、仪器仪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院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

院、所执行原农业、水产、畜牧、农垦规定。

原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动物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属之。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属之。

(六)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工负责主管物资工作,全面掌握物资工作情况,经常教育职工树立勤俭节约、爱护国家财物的共产主义的道德和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思想,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资。

(七)物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一门专业。物资经济管理干部要具备必要的物资经济基础知识。干部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各单位要不断充实物资专业人员,并逐步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八)事业单位的物资财物管理应按勤俭节约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由财物主管部门负责与物资部门结合按财政部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办理。

二、计划管理

(九)要认真加强计划管理。物资申请、订购、分配供应,都要通过本单位物资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归口,统一办理。计划批准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轻易修改和变更。

(十)物资计划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1.物资需要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地方和进口物资的年度需要计划,经负责人批准,上报物资管理部门统一汇总。

2.物资申请计划:单位领导,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对年度需要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落实经费,经批准,再按有关规定要求,分别报出各类物资年度申请计划。

3.物资定购计划:根据上级物资部门每年核实下达的统配、部管物资分配数办理订货。分配数不能满足计划时,除积极组织资源外,应及时报请领导和使用部门修改或变更订购计划。

4.物资分配供应计划:根据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和订货合同,会同各使用部门做出分配方案,提交单位领导研究讨论,经批准后,具体执行。

(十一)物资计划,必须贯彻先利库后申请订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申请的物资应先立足于国内解决,如国内同类产品技术达不到要求时,可提出向国外订货。申请国外订货应将性能、质量、型号、规格、附件、生产厂名、价格等有关的资料按规定填报齐全。

三、采购管理

(十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参照市场货源情况,物资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工作,零星的、专用的物资,经物资部门同意后,也可由使用单位分别购置,或请使用单位派员协助采购。

(十三)采购员在采购前,必须深入需用单位详细了解规格、性能、技术条件、详细用途、质量要求等,并尽可能地向需用单位提供市场情况,力求做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对规格、型号开列不明的仪器、设备,采购人员有权拒购。采购到的仪器、设备,如不合应用,应追究责任。

(十四)采购人员要按采购计划努力完成任务,根据情况,如需变更计划,要征得需用单位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十五)购置的物资,采购员凭原始单据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仓储管理

(十六)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统一设置各类物资库房、料场。仓库的衡、量器具要经常校正,保持准确。

(十七)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资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财务、物资、技术、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单位领导批准,报上级领导部门备案。

(十八)库房储存的物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相符,便于收发和检查。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做好通风、适温、晾晒、除虫、去锈、涂油等工作,并保持库房清洁。

(十九)所有物资,不分经费来源如何;不论外购、自制、其它单位有偿或无偿调拨,馈赠、捐送;均由物资部门统一办理验收、入库、领用等手续。

(二十)物资到库后必须在三天内组织验收,办理验收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的进口物资,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懂技术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按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入库的和代保管的物资,均应单独存放,定期清理。

验收时必须注意数量和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由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补赔手续。

对进口物资要按《进口物资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验收。在规定的索赔期验收完毕。如与合同发票不符,应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技术较高的进口仪器设备,必要时,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系统校验和运转。

属于增添二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二十一)物资出库,应根据规定的凭证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并按规定附发技术证件。应做到先进先发,加快在库物资的周转。领发手续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计划内的实行定期送货;计划外或临时需要必须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二十二)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库前应经质量鉴定,对使用单位确不需要或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资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利用。对多余不用的积压呆滞物资和废旧物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对变质、失效、不纯、实验中的回收物资不办理回收入库,均按销毁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性物资及其它危险物资的采购、提运和储存应严格遵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必须指定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加强对提运、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资安全。

(二十四)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领、用、剩、耗、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二十五)仓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盘点,发现盈亏,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及时处理。要建立仓库定期抽查制度,每年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并及时调整账、卡记录。

(二十六)仓库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

五、使用维护管理

(二十七)专用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专管人员要经过一定的技术训练,考核合格后才能任命使用。专管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交接清楚。

(二十八)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维修机构或配备维修人员,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制定按期检验和检修规定,对陈旧腐蚀过甚、精密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和机电设备,统一集中办理报废审查工作,对闲置设备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对必须拆卸修理的在用仪器设备,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自行拆卸和改装。

(二十九)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仪器设备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状态档案,档案不得分散在个人手中保存。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有变动时,进行档案移交,或随设备转移。

(三十)物资部门在保证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对本单位的在用物资设备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十一)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可开展单位内共用和系统内协作共用,也可租赁或承担外单位的任务。

六、报损、报废管理

(三十二)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报损。

(三十三)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全部留各单位,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三十四)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检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销账。

(三十五)报损和报废手续每年年终统一办理一次。

七、节约代用

(三十六)要因地制宜地不断开展物资节约代用工作,制定规划,加强管理,使物资节约代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十七)要建立健全交旧领新、合理回收、修旧利废、加工改制、合理代用、综合利用等制度。

(三十八)注重节能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节能指令,要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改革煤、油、电、水的管理方法,提高能源利用率。

八、物资统计

(三十九)物资统计是物资实行科学管理的工具,是管理工作的基础。物资统计应通过具体实物量和物资价值量反映教学、科研、建设计划执行中物资供应活动情况。

(四十)要重视物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和关怀。建立必要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工作。

(四十一)上级物资部门制定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必须认真执行。报表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核无误后,经领导签署按时报出。对消费、库存是否经常,应附以分析说明。

(四十二)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保证物资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统计人员有权向上级机关直接报送统计真实资料。

九、岗位责任制

(四十三)要建立健全各种物资管理和使用维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规定操作规程和要求,颁发有关标准,严格各种手续以及处理权限。明榜公布,共同遵守。

十、奖励与惩罚

(四十四)要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物资经济政策,严格遵守物资纪律。教育广大物资工作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十五)物资部门要经常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表扬好人好事,执行不力的要批评,对违犯纪律情节严重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报请单位领导研究处理。

(四十六)应认真总结推广物资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在管理、使用、维修、节约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领导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十七)为了防止物资的损失和浪费,各单位应贯彻以正面教育为主,赔偿处理为辅的原则。对工作不负责,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

十一、培训与考核

(四十八)物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知

识和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四十九)单位领导要重视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物资工作人员获得

深造,以改变文化水平低、专业知识缺乏的状况。

(五十)要定期对物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职升级的依据。经多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建议调换工作。

十二、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也适用于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和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十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及时报部。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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