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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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