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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教〔2025〕1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5-21 实施日期 2025-05-2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103号

中国文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1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5月21日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与专项基金相关的所有收支。专项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坚持"以收定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向中国文联提出专项基金年度预算申请;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

(三)按照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组织开展专项基金项目细化方案工作,报中国文联审批后,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经费拨付,依法检查、监督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具体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捐赠、赞助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中国文联负责专项基金预算、决算编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申请情况,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专项基金预算,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当年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按照部门预算批复督促基金会做好预算执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专项基金收支编入年度部门决算及部门财务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专项基金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中国文联报送的专项基金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批复,列入中国文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组织、指导中国文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国文联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包括根据专项基金捐赠收入安排的财政配比资金;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包括项目资助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资助开展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二)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四)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五)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六)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与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支出,具体包括: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专项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专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在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3%以内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财政部对资金支付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文联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管理与使用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文联要加强专项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中国文联、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项目资助、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对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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