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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6 实施日期 1997-09-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村审计站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止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务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停止使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帐册、票据、资产等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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