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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电动自行车下乡中标企业资格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0-25 实施日期 2011-10-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电动自行车下乡中标企业资格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委、各中标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加家电下乡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精神,我省于2010年6月开展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部分企业中标后,未能开展销售工作。经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以下12家电动自行车企业中标资格,同时终止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具体名单如下:

1、金大集团有限公司(金大电动车);2、澳柯玛( 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澳柯玛电动车); 3、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新蕾电动车) ;4、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宗申电动车); 5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邦德电动车) ;6 、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腾羚电动车) ;7 、天津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富士达电动车);8 、 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星月神电动车); 9 、上海卧龙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卧龙牌电动车) ; 10、无锡都市佳人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都市佳人电动车); 11、 浙江尼佳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尼佳电动车); 12、 浙江迪鼠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迪鼠电动车) 。

与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十二家企业相应配套的备案销售网点同时取消,请各州、市商务局负责通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其余24家电动自行车下乡企业,参加新一轮招投标工作,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云南省新增家电下乡产品(电动自行车)中标产品协议书》同时终止,请各终止协议的企业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退回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

(联系电话:0871-3625140)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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