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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1990]0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4-12 实施日期 1990-04-12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原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85)教计字030号),曾对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保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情况变化,原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已不能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和办法修订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学年收取:理科类200-300元,文科类150-200元。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300-350元,文科类250-30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50元以内收取,文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00元以内收取。

艺术专业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2.函授和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不同学校举办不同学科函授和夜大学的实际需要,而且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个人、学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学校与函授站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

3.从一九九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对一九九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凡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4.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规定标准交纳的经常费和实验实习费,凡经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最多负担三分之二,学生个人至少负担三分之一。

5.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由学生自理。

6.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7.收取的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内统一管理,用于函授、夜大学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8.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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