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失效]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2007]第17号令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7-05-17 实施日期 2007-05-17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2007]第17号令 2007年5月17日)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会议展览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或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会议展览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失效] 商务部 · 200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