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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人[1993]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9-13 实施日期 1993-09-1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教委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

(1993年9月13日 教人[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据了解,近年来在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个人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城市设施文教卫生费、农转非综合管理费、新干部岗位培训费、人才交流费、入编费、建档费,甚至订阅某种杂志费等等。各种名目的收费每人多则高达四、五千元,少则近2000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工资收入本来就很低的民办教师,也是一个学生的负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以不交费,就不给办选招手续相威胁。所有这些做法在群众中已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广大民办教师的强烈不满,许多民办教师纷纷来信来访要求制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转公”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二、凡1991年11月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计社会[1991]1354号文以后,已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地区和单位,应将已收款项如数退还给教师本人,并做出解释。

三、今后如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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