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资质办组织审批,并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六、2012年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的时间、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受理时间,参照《关于2012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2号)中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申报规定的时间执行。
运维能力评定工作是为适应系统集成行业细分和用户需求深化趋势的而开展的新工作,是完善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请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运维能力评定工作中如有疑问,可与部资质办联系。评定条件中与《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有关的事宜可与我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系。
部资质办联系方式:
联系人:娜仁图雅 史惠康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68208201
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
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人:崔静 周平
联系电话:010-84029108 84029861
工作网站:www.itss.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下称运维)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2、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通过《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二、经营业绩
1、近三年的运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或不低于3000万元且运维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2、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两个,合同额每年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两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
3、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三、管理水平
1、已建成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不少于4年,运维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工作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技术和人才实力
1、有经过登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且在已实施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2、从事运维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70%;
3、拥有与所从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模及领域相匹配的高级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专业人才;
4、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