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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7-03 实施日期 1989-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

我署(88)署行字第909号文发出拍,有的地方提出对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销售的进口黄金首饰减征监管手续费的要求。比我署研究,考虑到黄金首饰进口价格较高,购销差价较小,经营上有一定困难。因此决定对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从境外直接进口销售的黄金首饰减按货物到岸价格1%征收监管手续费;对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进口黄金加工成黄金首饰的外币免税商场出售的,按来料加工监管手续费标准计征。上述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未征的,仍按2%予以补征。

以上规定适用于其他外汇免税店(服务部、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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