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9-08-31 实施日期 2019-06-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1-07-05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5-05-28
  3.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 2024-03-26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4-06-24
  5. 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9-11-10
  6. 教育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服务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 教育部 · 2023-12-29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21-04-23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23-09-03
  9. 河北省保定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规定 保定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23-12-04
  10.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