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经过出厂检验后,检验小组应提出结论意见。检验小组成员被检单位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基本建设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经过出厂检验后,检验小组应提出结论意见。检验小组成员被检单位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基本建设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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