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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山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15 实施日期 2003-04-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2003年4月15日)

一、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的评价。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细则》(附件一)评价分为一、二、三级。

四、企业申请进行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企业应按照GB/T15496、GB/T15497、GB/T15498,结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附件一)建立并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

(二)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的县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组,按《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附件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评价工作组由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山东省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人员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管理。

(五)评价结果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统一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附件五),同时授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附件六)。

五、当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可继续申请更高等级的水平评价。凡申请更高等级水平评价,一般为获得现等级一年以上。

申请更高等级水平评价时应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分级要求内容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六、《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的要求对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负责评价部门每两年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应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及“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七、《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到期如继续使用,企业应于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负责评价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检查后,对达到要求的换发证书。

八、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实事求是,确保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严重失实、达不到相应水平要求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负责评价单位及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略)

《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证书》(略)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略)

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建议)

一、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状况进行考察了解,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表》。双方同意后将《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申请表》、《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工作程序表》(一式三份)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定《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协议书》。

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组,一般由3-5人组成。评价工作组按《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初次评价,详细指出企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缺陷与不符合之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组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正式评价(初次评价与正式评价之间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增加审查工作),评价结果应达到全部符合。

四、评价机构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评价意见书》(附件),将历次评价工作所填写《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细则》一同上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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