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7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19 实施日期 2001-10-1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6号2001年10月19日)

辽宁、河北、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其与移运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运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7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和“存续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 2002-02-27
  2.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 1989-04-15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03-28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12-20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9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9-05-18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 2022-06-12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 2022-06-27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6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16-12-22
  9. 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88-12-05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8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