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商发〔2011〕2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招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伊宁、塔城、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为促进我区股权投资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特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股权投资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试行。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名称中应当使用“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并于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缴清。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应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 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审批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新疆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和迁入我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和《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新疆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