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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商务厅关于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新商市建函[2011]4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5-30 实施日期 2011-05-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新疆商务厅关于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1〕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客观、真实、公开、公正,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展对我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年度监督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年底监督核查制度。凡是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或已通过审批一年以上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表》(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副本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核查。自治区商务厅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年度监督核查记录一栏加注“核查合格”并盖印章,并将核查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www.xjftec.gov.cn)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不按规范操作,不按车辆实际状况和评估标准随意定价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规范企业鉴定评估操作程序。自治区商务厅将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商务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估,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颁发和换证程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核发,不得私自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遗失或损坏的,要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补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等发生变化,要及时申请换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在有效期到期的前一个月,到自治区商务厅申请换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机构解散或撤销的,要讲《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及时上交自治区商务厅。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组织企业上报年度监督核查资料,加强当地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颁发和换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程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 系 人:阿不都拉、吴 敏

联系电话:(0991)2886651 2886631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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