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23号)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6年7月5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第六条 捐赠(赞助)方与接收捐赠(赞助)方应签订有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捐赠(赞助)者要求举行捐赠(赞助)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在签定协议前,报请国家体委宣传司批准。
第七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捐赠(赞助)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10)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2-21
-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 1995-06-29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 国家体育总局 · 2024-03-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9-04
- 关于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 1985-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 1996-02-1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7-02-2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2008-08-07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22-12-17
-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89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89-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