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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季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7]16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29 实施日期 2007-11-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表编制说明

一、指标解释

(一)项目类别:指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通知规定的某一专项资金类别。2007年需上报的资金类别共21种,见季报表。以后报送内容如有变动,直接修改网络报送系统表格。

(二)项目申报情况:指企业或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规定,提出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

(三)实际批复情况:指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批复或由地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指已批复项目的业务完成情况。其中,需经实际验收的项目,要在验收完毕后填报。项目完成金额,指该项目批准予以支持的金额。

(五)资金到位情况:指地方实际收到中央拨付的资金额度和地方已安排到位的配套资金额度。

(六)实际执行情况:指地方对已完成项目拨付资金的情况,包括范围与项目完成情况一致。

(七)资金预拔情况:指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在项目未实际完成时预拨资金的情况。

(八)资金结余情况:指到报告期止,地方尚未拨付的资金。年终时,须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分列其中已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和未完成项目待拨资金,并附文专门予以说明。

二、上报要求

(一)各企业或项目单位上报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省市上报时,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金额一律四舍五入,不带小数。

(二)数据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据,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三)每季后10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数据;季后1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至商务部财务司。

三、报送方式

各省市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按季向商务部(财务司基金管理处)传输数据并报送书面材料。实行分级管理的省市,省级以下报送方式和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联 系 人:郭进有、罗昊

联系电话:65198664,65198922

传 真:6519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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