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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199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1-10 实施日期 1995-01-1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 教财〔199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月人民币55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65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为750元。提高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国家教委核定各有关院校1995年来华留学生经费时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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