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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1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3-27 实施日期 1989-03-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

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27日 (89)国税流字第145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9)鄂税字第19号请示悉。关于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等化工产品是否征收盐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盐税是对盐这个特殊产品征税的一个独立税种,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等各种化工产品,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纳税,企业不应以连续生产为由,比照其他税种的规定不纳盐税。因此,我们意见,对你省化工厂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的自产原盐,应照章征收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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