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名录报送、审核及审核规则设定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3]147号)
市场建设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流促中心及相关行业协会: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717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2013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典型企业名录报送工作已于9月1日启动,为进一步做好典型企业名录的报送、审核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录报送工作
(一)名录报送行业
为实行选典统计的16个行业。具体包括:批发业(不包括农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酒类批发、汽车及农机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生产资料批发、仓储业、融资租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名录包含内容
名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登录用户名称、密码、报表类型、年度、业态、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2012年)、销售额/营业收入(2012年)。
(三)名录审核时间
请各司局根据随报随审的原则,充分发挥好相关协会作用,根据《通知》确定的各行业选典分布数量表要求,按照各行业选典标准,对各地报送的典型企业名录进行审核,并及时解答各地填报中的有关问题,该项工作于9月8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四)审核方式
典型企业名录实行网上审核,各司局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网址:http://smtj.mofcom.gov.cn),在“用户管理”栏目下审核企业名录,将不合标准的企业名录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相应调整替换,审核确定后的国家典型企业名录请于9月30日以电子版形式报流通发展司。名录报送及审核过程中,流通发展司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通报名录报送及审核工作情况。
二、关于提供各行业数据审核规则
为设计开发好相关软件,强化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的数据审核功能,提高数据电子化审核能力和水平,大幅减少人工工作量,请各业务司局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认真制定详细的分管行业基层表(含年报、季报)、行业报表审核规则。其中,提示性审核标准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平均增长幅度等进行大致经验判定进行设定,强制性审核标准重点围绕各项指标间应具有的逻辑关系设置。基层表季报表(零售业、会展业)和年报,各行业报表审核规则请于9月15日前提供,逾期不予纳入设计。
联系人:胡迪
电 话:85093758
邮 箱:ltliutong@mofcom.gov.cn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3年9月5日
农产品批发业基层表审核规则
一、提示性标准
1.0≤年成交量≤2000;
2.0≤年成交额≤800;
3.0.2≤年成交额÷年成交量≤10。
如所填数据不符合以上逻辑关系,在申报结束前,应予提示,再次确认后,方可保存数据。
二、强制性标准
1.法人化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数;
2.经销商法人化比例=法人化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数;
3.电子结算年成交额≤成交额;
4.电子结算交易比例=电子结算年成交额÷年成交额;
5.总交易面积=交易厅棚面积+露天交易场地面积;
6.总摊位数量=固定摊位数量+非固定摊位数量;
7.电子结算中心≤1、拍卖中心≤1;
8.年成交额=肉禽年交易额+蛋类年交易额+水产品年交易额+水果类年交易额+蔬菜年交易额+菌类年交易额+茶叶年交易额+花卉年交易额+调味品年交易额+药材年交易额+其他农产品年交易额。
如不符合以上逻辑关系,系统应提示用户进行修改。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商贸流通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 2007-08-23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第二次典型企业数据试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 2013-01-06
-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 四川省商务厅 · 2013-09-02
-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确认报备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名录的通知 商务部 · 2012-11-30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 2012-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