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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名录报送、审核及审核规则设定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流通司函[2013]1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9-05 实施日期 2013-09-0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商贸流通业典型企业名录报送、审核及审核规则设定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3]147号)

市场建设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流促中心及相关行业协会: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717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2013年度商贸流通业统计典型企业名录报送工作已于9月1日启动,为进一步做好典型企业名录的报送、审核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录报送工作

(一)名录报送行业

为实行选典统计的16个行业。具体包括:批发业(不包括农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酒类批发、汽车及农机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生产资料批发、仓储业、融资租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名录包含内容

名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登录用户名称、密码、报表类型、年度、业态、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2012年)、销售额/营业收入(2012年)。

(三)名录审核时间

请各司局根据随报随审的原则,充分发挥好相关协会作用,根据《通知》确定的各行业选典分布数量表要求,按照各行业选典标准,对各地报送的典型企业名录进行审核,并及时解答各地填报中的有关问题,该项工作于9月8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四)审核方式

典型企业名录实行网上审核,各司局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网址:http://smtj.mofcom.gov.cn),在“用户管理”栏目下审核企业名录,将不合标准的企业名录反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相应调整替换,审核确定后的国家典型企业名录请于9月30日以电子版形式报流通发展司。名录报送及审核过程中,流通发展司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通报名录报送及审核工作情况。

二、关于提供各行业数据审核规则

为设计开发好相关软件,强化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的数据审核功能,提高数据电子化审核能力和水平,大幅减少人工工作量,请各业务司局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认真制定详细的分管行业基层表(含年报、季报)、行业报表审核规则。其中,提示性审核标准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平均增长幅度等进行大致经验判定进行设定,强制性审核标准重点围绕各项指标间应具有的逻辑关系设置。基层表季报表(零售业、会展业)和年报,各行业报表审核规则请于9月15日前提供,逾期不予纳入设计。

联系人:胡迪

电 话:85093758

邮 箱:ltliutong@mofcom.gov.cn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3年9月5日

农产品批发业基层表审核规则

一、提示性标准

1.0≤年成交量≤2000;

2.0≤年成交额≤800;

3.0.2≤年成交额÷年成交量≤10。

如所填数据不符合以上逻辑关系,在申报结束前,应予提示,再次确认后,方可保存数据。

二、强制性标准

1.法人化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数;

2.经销商法人化比例=法人化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数;

3.电子结算年成交额≤成交额;

4.电子结算交易比例=电子结算年成交额÷年成交额;

5.总交易面积=交易厅棚面积+露天交易场地面积;

6.总摊位数量=固定摊位数量+非固定摊位数量;

7.电子结算中心≤1、拍卖中心≤1;

8.年成交额=肉禽年交易额+蛋类年交易额+水产品年交易额+水果类年交易额+蔬菜年交易额+菌类年交易额+茶叶年交易额+花卉年交易额+调味品年交易额+药材年交易额+其他农产品年交易额。

如不符合以上逻辑关系,系统应提示用户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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