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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太原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01-08 实施日期 2008-04-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2007年8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的密闭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高速公路除外)从事散状物料运输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状物料是指,煤(焦)炭、矿粉、砂石、建筑渣土、工业废渣、炉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四条 运输散状物料应当实施密闭化。现有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密闭化改造,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 从事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的企业由市经委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需要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密闭化车辆承运。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达到密闭改造技术要求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运输散状物料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而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因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造成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使用密闭装置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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