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2〕145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承办首批品牌展示推广项目的单位,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推荐品牌百货类、超市类各一家企业,作为当地的品牌促进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并成为“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的重要支撑。请各地于9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推荐名单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品牌促进办公室,宫寒,0551-3540067,殷路滨,0551-5100282)。
2. 网络营销创新和品牌培育孵化项目,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要求,于9月12日前,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承办申请。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9月6日
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2012年度品牌促进试点工作重点扶持品牌展示推广、网络营销创新和品牌培育孵化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承办单位的条件
(一)品牌展示推广
1.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须诚信经营;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信誉良好;按要求和标准向省商务厅报送相关信息。
2. 百货类企业单店年销售3亿元以上,营业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超市类企业单店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两类企业需具有自己的独立配送中心;采用POS、MIS等信息化技术管理,可快速便捷统计品牌销售和对本企业营业额影响等情况。
(二)网络营销创新
有网络销售经验,持有国家颁发的支付牌照,能保证有效的网络安全运行,具有相关专业人才,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与省内流通企业有较好的合作关系。
(三)品牌培育孵化
熟悉全省流通产业情况,能为有较强专业实力的机构提供专门场所,形成服务业集聚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能服务指导企业成功开展品牌商标国内外注册、品牌策划、品牌展销、法律保障、信息化管理以及开发终端销售网络等。
二.项目实施标准
项目方案须紧密结合全省“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内容要全面、详实,具可操作性,能见绩效。项目投入要有具体分项的测算。承办单位内部须成立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的项目领导小组,配备相关人员,负责项目的整体实施过程。
(一)品牌展示推广项目
1. 须在门店显著位置建立50平方米左右的名品集中展示区,集中展销品牌产品。产品必须为中国品牌(指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品牌),以省内知名品牌产品为主(知名品牌包括安徽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特优产品,具体目录可上www.ahbofcom.gov.cn“双百活动”栏目中查询)。
2. 展示区采用统一的LOGO标识,推介品牌不得少于100个,年销售增长20%以上。展销的品牌须报省商务厅备案。
3. 作为品牌促进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者,对展销的品牌要减免相关经营费用,货款按时结算、不得拖欠。
(二)网络营销创新项目
专门开设安徽品牌网上商城,入驻的品牌品种年增长30%以上,销售年增50%以上,并能为企业提供优惠周到的服务,能提高对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度。
(三)品牌培育孵化项目
拥有不低于2000平米以上的专门办公场所,提供品牌商标注册、品牌策划、法律保障、信息化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孵化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牌(商标)20个以上;引导10个以上省内品牌企业向品牌街区(品牌集聚区)延伸,培育开发终端销售网络。支持知名品牌企业建全品牌营销网络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发展自有商品品牌。
三.操作程序
1. 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有意承担品牌展示推广项目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向各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承办申请和方案,由各市选定百货类、超市类企业各一家,推荐给省商务厅、财政厅。有意承担网络营销创新项目和品牌培育孵化项目的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办申请、方案和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有关证书复印件等),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2. 项目评标、公示。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进行评标。对确定的项目,在网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各个项目的投入情况,确定支持金额。
3. 签署协议、启动项目。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与项目承办单位签署品牌促进项目协议书,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协议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4. 资金拨付。按完成项目的实际投入的比例,由省财政厅核准,预先拨付50%。实施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并对实施项目成效较好的项目予以持续支持。
5. 定期检查。每月初,项目承办单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前月项目进展情况。省商务厅、财政厅不定期到承办单位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