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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云南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13]2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1-20 实施日期 2013-11-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 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3]27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云南 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20日

云南 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与东盟的开放合作,积极探索跨境金融改革创新,推动沿边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范围包括云南省的昆明市、文山州、红河州、保山市、西双版纳州、临沧市、普洱市、怒江州、德宏州,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区域面积31.77万平方公里,人口4419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西南边陲民族地区金融资源,加强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以跨境金融业务创新为主线,积极探索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多种途径,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促进与周边国家建立更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为我国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提供经验借鉴。

(二)总体思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规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的力度。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建立与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金融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沿边经贸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经贸金融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对周边地区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研究将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特许兑换业务范围扩大到贸易、资本项下及提高相应兑换额度。创新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研究放宽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额度,探索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境外人民币借贷、支付、保值等功能的发挥,增加人民币流通规模、留存数量和可接受度。扩大与东盟和南亚国家本币互换规模,完善货币互换机制。支持与东盟和南亚国家人民币投融资合作,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研究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根据现行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和海外金融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适时推动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探索东盟和南亚国家与试验区开展人民币双向贷款试点。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下,研究开展贸易、投资和服务领域人民币购售业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东盟和南亚国家财团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试验区企业股权。研究将东盟金融机构纳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试点范围,探索境外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投资试验区重要产业项目。研究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募集海外人民币资金,在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证券基金。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到试验区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支持大型银行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以法人名义到东盟和南亚国家设立机构。依法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支持大型银行设立区域管理机构以及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国际性或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

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在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试验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利用周边国家丰富的矿产资源、农业资源、生物资源和生态优势,规范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交易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拓宽非上市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东盟和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稳妥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吸引国外资本设立外资股权基金、合资股权基金。

(四)推进保险市场发展。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大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对方国家保险公司在本国开展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查勘定损提供便利。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投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等项目的支持。研究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发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涉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五)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指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与涉农部门建立对接互动机制,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服务平台建设,并与评估、流转、信贷融资等服务做好衔接。依法探索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农村互助担保机制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建立和完善专项监测统计制度,引导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户信用档案和行政村惠农支付服务点全覆盖。指导和推动建立联评、联动、联创、联贷机制,加快健全农户电子信用档案的登记、评价和贷款授信,推广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农村支付结算便利度,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研究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逐步扩大试验区短期外债指标规模。简化外债登记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程序。在政策允许、市场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探索建立试验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征信交流与合作机制,推进试验区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征信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支付清算系统的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周边国家提供跨境支付服务。允许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境外沿边地区使用。鼓励支付机构建立面向东盟和南亚国家的跨境零售支付平台,建立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研究论证沿边跨境特定币种清算安排的可行性。

(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探索开展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加强民间融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强化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建立地方金融管理监测预警机制。

(九)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培育征信产品和服务需求,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和汇率、债务和偿债能力等预警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跨境非法集资、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案件审判和仲裁机制,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十)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打造沿边地区跨境金融合作交流的平台。支持与周边国家共同建立金融合作信息交流机制和会商机制,鼓励双边人员互访,开展货币管理模式、防伪技术与反假货币培训等,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宣传。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金融管理当局的协商沟通机制,加强市场准入、审慎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的协调与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方案的实施,建立两省区的联络机制。

(二)加强统筹协调。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等部门,加强与云南 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统筹协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纳入方案的各项改革措施,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省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支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为试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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