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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发展洗染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商商贸字[2011]753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06 实施日期 2011-12-0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发展洗染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商商贸字〔2011〕753号)

各市商务局,巢湖市、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为加强对洗染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洗染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洗染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0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加强规划引导,培育自主品牌。各地要顺应消费需求的变化,抓紧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统一纳入城市服务业总体规划之中。实施洗染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骨干洗染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设备改造与新技术应用,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发挥品牌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整个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2.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节能环保。各地要引导洗染企业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项目,开展电话、网络预约、上门取送衣物、网上支付结算等新型营销方式,便利居民消费。加强节能环保型洗染设备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鼓励骨干企业重点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洗染服务。

3.发挥协会作用,积极服务企业。各地要加强洗染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引导协会在开展标准制定、教育培训、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竞赛,以及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洗染业发展的指导,并将洗染业相关的统计信息纳入商贸服务统计范围。要开展洗染业调查摸底工作,包括经营类型、经营面积、干洗机类型、有无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等,相关情况于2012年元月十日前报省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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