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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23 实施日期 1998-01-2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函》(教备[1997]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精神,你委所属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为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其进口后在国内将该项仪器设备提供给大中专院校,此一行为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在社会上销售的应补交进口增值税。

19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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