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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2-17 实施日期 2022-04-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自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和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督办等工作,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所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市和区负责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文化旅游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文物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广播电视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电影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负责体育管理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对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市和区有关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经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执法机构权限分工)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案件的查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二)重大、跨区域的违法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立案查处的其他违法案件。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对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举报受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属于职责范围外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处理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案件移送)

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有关管理部门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九条(案件办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执法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责任: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三)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要求)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保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备执法用车以及统一技术标准的执法装备。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库和技术监管系统,实现执法信息采集、移动执法、电子化办案和市场动态监管等功能。

第十四条(执法协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共享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和相关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指导、监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执法协作。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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