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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5 实施日期 1997-09-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七修改为: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2、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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