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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4-18 实施日期 2012-04-18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或者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发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发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查处。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认证、认证咨询活动,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同时,加强对销售者宣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销售有机产品,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五、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12365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分别向质检、工商部门举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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