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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综[2013]1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3-12-03 实施日期 2013-08-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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