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从事
利率掉期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6号)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1998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从事
利率掉期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6号)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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