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2-20 实施日期 1997-02-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98号 1997年2月20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6]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0.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 1998-01-23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9-11-26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