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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所属异地分支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税收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0]1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8-02 实施日期 2010-08-02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所属异地分支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8月2日 税管函〔2010〕142号)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技术中心和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技术中心进口减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关税〔201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标准、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和享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条件核准后,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原《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所属分中心进口物资由所在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的函》(税管函〔2002〕80号)不再适用,应停止执行。

考虑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所属的异地分支机构(即该公司内部所称的分中心)已经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其为可以享受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异地分支机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核准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所属的异地分支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关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和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行办理企业进口相关物资的放行手续。待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在异地分支机构的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后,再根据总署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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