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9-14 实施日期 1995-09-1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 · 1995-06-15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工农业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200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