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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7-12-1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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