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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6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1-21 实施日期 1996-11-2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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