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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7-12-1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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