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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文化部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化部令[第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7-12-3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3号)

现发布《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忠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修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修改为:“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由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

三、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30000元的罚款:”

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修改为:“依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前后对照表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修订前

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是:

……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外传。

修订后

第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是:

……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 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由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修订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依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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