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政府 · 2003-04-23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西安市政府 · 2004-08-15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 · 1997-06-27
-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16修正) 汕头市政府 · 2016-12-03
-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试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 · 1995-11-06
-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17修改) 杭州市政府 · 2017-12-14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政府 · 2001-06-29
- 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8修正) 西安市政府 · 2008-03-20
-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 · 2004-03-25
-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昆明市政府 · 1997-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