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精神,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版)》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交易目录》全区通用,各市县不再另行制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6号)同时废止。本《交易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