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商务部关于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1-16 实施日期 2004-01-1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商务部关于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

根据我加入WTO法律文件中对蚕丝类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的承诺,2005年蚕丝类商品经营权将全面放开,为维护出口经营秩序,逐步有序放开,确保平稳过渡,商务部将核定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丝类商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5的商品)出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

二、核定标准继续使用《2002年度蚕丝类出口核定公司经营准入(退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但取消《标准》中的"退出标准"部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考核本地区有关企业,确定本地区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四、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交至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五、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上报材料包括:

1、关于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

2、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海关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

4、缫丝(绢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仅对生产企业)

5、企业注册资本证明

6、企业资产总额证明

7、生产企业外贸供货量证明

8、生产企业质量达标证明

9、生产企业环保达标证明

六、商务部按照《标准》对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2004年度新增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茧丝办关于递交《国家储备厂丝竞购表》 时间的紧急说明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 2010-10-18
  2.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07年度蚕丝、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 2007-01-08
  3.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 农业部 · 2005-02-21
  4.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 2004-12-19
  5.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 2003-12-15
  6.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 农业部 · 2008-03-04
  7.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 2005-12-07
  8.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 2007-12-13
  9.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 · 1997-07-13
  10.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0号-—2007年农产品、工业品和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 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