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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三资”企业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04 实施日期 1988-06-04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

“三资”企业申请和审批规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三资”企业审批办法的报告。根据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会议认为,为了适应本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改进外国投资管理工作,加快上海经济向外向型转变,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条款需加以修订。

会议决定:在《规定》正式修订以前,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提高效率、简化手续的原则,对《规定》中有关审批机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内容制定新的试行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试行以后,由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内正式提出《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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