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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号)--对进口原木检疫的要求

文章来源: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2001年第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06 实施日期 2001-07-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号)

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原木中截获大量的林木有害生物,根据我国专家进行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其中多数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督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六、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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