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货品名称: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6.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
7.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货品名称: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6.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
7.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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