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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4]8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7-21 实施日期 2014-08-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4〕85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委)、农业局、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4号)和《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城镇超市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流通消费〔2014〕1号),现将《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

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在城镇超市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的民生实事,打造人民群众放心的生鲜农产品消费环境,保证老百姓餐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扶持的对象为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的城镇超市和进入社区的生鲜农产品加强型便利店及其经营企业,以及支撑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加工配送中心、冷藏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立全省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建设激励考核机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对各市、县(市、区)完成“放心柜”建设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位于全省前列的市、县(市)政府,通过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统筹。用于扶持当地生鲜农产品流通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属地原则,扶持辖区内的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城镇超市和便利店及其企业,根据其在加工配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冷藏冷链设施、人员培训和信息管理方面投入的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享受农产品集中连片建设政策。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集中连片推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超市连锁企业和生鲜零售企业,可以申报农超对接和农商对接、农产品加工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的支持政策。

第六条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实行统一纳税。贯彻落实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的《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精神,省城乡连锁超市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市、区)经营,凡符合由总店全资和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连锁超市、便利店,按规定报经省、市国税局批准,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批准文件)同时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的,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减轻企业税负。连锁超市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收入由省财政厅制定调整方案。

实行生鲜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落实国办发〔2013〕5号、浙政办发〔2013〕3号文件,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鲜活肉蛋产品。

第七条 优先保障超市连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建设要求,支持超市连锁企业的冷库、物流配送中心、加工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连锁超市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批准。

第八条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支持政策。根据国办发〔2011〕59号、浙政办发〔2013〕3号文件,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入大中城市渠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第九条 扶持超市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围绕食品安全保障行动,严格落实生鲜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承担“放心柜”建设任务的超市连锁企业和独立门店,给予检验检测设备、检测试剂、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简化证照办理手续。落实消除地区封锁的有关政策要求,省内跨市、县(市、区)经营的连锁超市企业,到省内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相关证照办理给予方便,并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4年8月2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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