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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5-20 实施日期 1991-05-2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

第5号

为了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避免过多过滥或内容重复的检查,克服主观随意性,努力纠正检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立法与执法并重、监督与检查并举的方针,现发布《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范规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促进化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在化工行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法,作到公正、合法、及时。

第四条 化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机构)是本部门法制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第五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是:

(一)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化学工业部制定、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章;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要特别注意依据国家有关化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是指化学工业部、省一级主管化工的厅局和市、县化工主管局以及由政府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化工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机构,是指设在部门内的司局、处室、科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组织自查或配合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亦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归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执法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化学工业部执法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三)负责全行业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化学工业部各项专业执法监督检查的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化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有关专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审核把关;

(三)配合化工行业上级管理部门或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单位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三)配合化工管理部门或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工作:

(一)在化工各项专业工作中的执法活动;

(二)对化工行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化工管理部门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对缺乏法律依据或国家政策依据的管理活动,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提出异议,开展该项活动的化工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澄清,否则,有关基层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化工行业各项专业检查是本专业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具体组织时应做到:

(一)程序合法;

(二)检查目的,范围明确;

(三)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四)需要把法律规定具体化的检查,在进行检查之前应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检查标准,避免检查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工行业各项专业检查,包括下列有组织的检查活动;

(一)化工企业“三创”(即创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及学吉化方面的检查活动;

(二)化工企业升级方面的检查活动;

(三)化工质量检查、认证活动;

(四)有关生产许可证方面的检查活动;

(五)化工计量方面的检查活动;

(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检查活动;

(七)化工节能方面的检查活动;

(八)化工安全卫生检查活动;

(九)化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活动;

(十)化工财务方面的检查活动;

(十一)化工统计方面的检查活动;

(十二)化工档案工作方面的检查活动;

(十三)其他专业检查活动。

以上级部门或国家及地方综合监督部门名义在化工行业组织的有关专业检查,以及化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均不在前款之列。

第十六条 对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工部规章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

(二)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四)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法制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人员是否配齐、制度是否健全。

第四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本行业与有关专业监督部门或综合部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执法情况的自查,可结合日常工作,制订计划、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化工行业执法大检查由归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协商后提出计划,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传动员;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查;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四)总结及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化学工业部各项专业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每年1月底以前,组织专业检查的司局向归口管理机构提出本专业本年度的检查计划,由归口管理机构综合汇总;

(二)化学工业部成立检查审定小组(具体由部领导和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生产综合司、计划司、经济调节司、劳动安全司负责人组成),对汇总后的各项专业检查计划,按照精简、合法的原则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检查计划报部长批准;

(三)经批准的检查计划,由归口管理机构及时通知有关专业机构及负责人,并发给《化学工业部检查证书》。检查组负责人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拟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名单;

(四)在进行检查之前,检查人员应集中学习或培训,掌握检查目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严格检查工作的有关纪律;

(五)对基层单位检查时,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议(问题)等方法,认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与基层单位领导交换意见,帮助改进工作;

(六)检查结束后,应认真作出总结。拟对被查单位采取注销有关生产证书、取销有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处罚措施的,检查组或有关专业负责人应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部名义作出正式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抄送归口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化工管理部门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步骤,实施各项专业检查。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自行组织实施专业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部门或单位),认为有关检查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化学工业部规章应作为化工行政复议的重要依据。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应主动通过《化学工业部法规性文件汇编》全面了解、宣传化学工业部规章,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定期总结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形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奖品或奖金、提级、提职五种。上述五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惩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化工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异议不予澄清以致影响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有关工作人员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不遵守程序规定实施的专业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化工管理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因不了解化学工业部规章而违法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或单位归口单位机构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检查人员丧失原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被查单位收取钱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具体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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