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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答复对外担保问题口径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10-03 实施日期 1986-10-03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答复对外担保问题口径的通知

(1986年10月3日)

在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中,对外提供担保是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外商、外国银行及有关机构对这个问题极为关注。现将对外答复对外提供担保问题的口径通知如下:

一、能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是经过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只是行使其管理职能,对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债务不承担偿付责任。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只能由对外提供担保的机构负责偿付。

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对外出具担保,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也是无效的。一经发现,将受到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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