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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89]署监一字第6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1-07 实施日期 1989-11-0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房产建设 ; 外资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

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通知

(1989年11月7日 (89)署监一字第655号)

福州海关:

你关八月二日传真电报收悉。我署曾以(87)署税字第37号文转发《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以及(88)署税字第1188号文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8>32号)给各海关,另外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施行《楼堂馆所建设暂行条例》,对今后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老饭店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开发公司进行商业性的楼堂馆所建设亦依照此规定办理。否则,对其进口货物海关不再予以减免税。”

至于外商独资企业建设上述项目,在上述文件中未曾提及。经商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研究认为,对今后外商独资企业举办上述项目,应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建造这些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台商独资企业福州先施企业有限公司拟建造出租公寓、写字楼也应按国发<1986>101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令第15号的有关精神和审批程序办理,即需征求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按(85)税征字第83号文件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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