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建规字第7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2-18 实施日期 1992-02-18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建设部关于印发《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8日 建设部建规字第72号文发布)

GPS全球定位导航系统,是一种高精度、高效率的现代化定位技术。为了积极推广应用高新科技,加强管理加速城市基本控制网改造工作,我部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制订了《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函告我部城市规划司。

附:GPS城市测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将GPS高新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城市测量,加强GPS城市测量管理,确保成果质量和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GPS城市测量是城市测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国GPS城市测量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从事GPS城市测量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测量推广应用GPS高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基础资料的需要,促进城市测量科技进步。

第五条 凡进入城市行政辖区从事GPS城市测量的单位,应先向城市勘测管理部门交验由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GPS城市测量任务。

第六条 全国城市测量GPS应用研究中心负责城市测量GPS成果的鉴定工作。凡未经“中心”鉴定的GPS城市测量成果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申报GPS城市测量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任务书;

2.技术设计书(包括选点网图);

3.外业原始观测成果;

4.技术报告书。

第八条 GPS城市测量的成果、资料由城市勘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勘测单位负责保管并提供使用。

第九条 有关GPS城市测量管理未尽事项,可按建设部(1985)城设字第150号文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已撤销) · 2002-03-05
  2.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 建设部(已撤销) · 1993-08-10
  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修正) 建设部(已撤销) · 2001-08-15
  4.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已撤销) · 2006-03-31
  5.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王凤武副司长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交流座谈会上... 建设部(已撤销) · 2006-04-18
  6.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修正) 建设部(已撤销) · 2001-11-20
  7. 国家建材局、物资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989-11-05
  8.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建设部(已撤销) · 2006-03-01
  9.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建设部(已撤销) · 2006-03-01
  10.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正) 建设部(已撤销) · 200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