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20 实施日期 2001-03-20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

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20日 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个人不应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监督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基本要求;

(三)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统一规定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的标志和证书式样;

(五)定期公布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对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进行公告;

(六)受理有关方面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诉;

(七)依法保护合法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受理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备案审查,并向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颁发备案登记证书;

(二)对已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实施情况、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及备案登记工作总结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业绩;

(四)依照本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证书,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五)对不正当使用备案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公布本地区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名录和撤销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名录,引导企业寻求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

(七)处理对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诉。

第六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提供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地,并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手续及其他办公设施。

第八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有四名以上专职咨询人员。专职咨询人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经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注册的高级审核员和至少三名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有两名以上审核员和两名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其余专职咨询人员中的70%应当具有实习审核员以上(含实习审核员)的资格。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不应影响咨询活动的有效性。

第九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标准或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形成相关文件,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文件化管理体系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合同评审程序、咨询项目策划与实施计划编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分包与合作程序、咨询过程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程序、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程序、符合性审核程序、人员管理与培训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密程序和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程序。

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其质量认证咨询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二)审查。备案登记机关指派有关专家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三)备案登记。经审查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颁发备案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备案登记机关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证书有效期内,备案登记机关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能力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备案登记的;

(二)备案登记机关的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

(三)备案登记机关以行政手段,限定被咨询方接受特定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的;

(四)阻碍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的;

(五)不承认其他备案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证书,重复实施备案登记活动的。

第十六条 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备案登记机关应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进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撤销其备案登记:

(一)未能保持本办法要求的咨询能力的;

(二)组织机构、资源和运作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向备案登记机关申报的;

(三)有证据表明从事了损害或者妨碍质量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活动,或者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

(四)不正当地使用备案登记证书或者标志的。

第十七条 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后的二年内,参加该咨询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企业的质量认证审核活动。

国家注册审核员(包括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审核员和实习审核员)不得接受未经备案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委托或者聘用,也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备案登记机关所颁发的备案登记证书在中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当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备案登记机关交纳备案登记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29624--010608wjk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03-16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1-01-19
  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1-04-03
  4. 国家质量校术监督局关于发送《2000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情况》的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1-04-09
  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4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1-03-29
  6.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1990-07-07
  7.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1998-07-07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99-12-30
  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1-18
  10.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财政部 · 1995-08-25